标题:
人类文明的进步----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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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uesea
时间:
2011-4-27 10:42
标题:
人类文明的进步----安乐死
約翰遜(右)和身旁的太太都支持安樂死。宋娜攝
卑詩公民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挑戰本國有關安樂死的法律。協會希望聯邦法務部(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修訂法律,容許本國實施安樂死。
而在去年1月幫助其母親在瑞士安樂死的卡特(Lee Carter)以及其丈夫約翰遜(Hollis Johnson),也加入公民自由協會的訴訟,希望本國所有患重病無法治愈的病人都能夠有尊嚴的逝去。
V006
以上的图文摘自近日的星岛日报
http://news.singtao.ca/vancouver/realtimenews/details.php?IndexID=2802353
偶然读到这条新闻,勾起了我的一些回忆与联想,不禁为人类即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生,也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死而感到悲哀。生固然不可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但死的形式我认为法律应该赋予人们以选择权。虽然我不是医生,但在过去的生活中我曾见证过艰难的死亡过程,我认为让一个人坚强地忍受自然死亡的折磨远不如帮助他实现安乐死来得仁慈。安乐死的实施将使人类文明向前迈进一大步。相信绝大多数人能够正视死亡,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作者:
灭绝师太
时间:
2011-4-27 11:04
您没去过这边的医院,心脏手术3天就让出院,感冒发烧基本能不给药就不给药,这边的医生对患者的抢救态度老好了,人家的宗旨是:有质量的活着。对于没有质量的生命,那基本就是.........不积极抢救了
这就是加拿大和国内医疗上最大的区别,而且最有意思的,加拿大和美国对于癌症患者的一定是要通知本人的,而国内能瞒就瞒,这跟国情和国人的心理素质有关
我本人也是同意安乐死的,没有认知的活着,就是一种死亡
作者:
MrGrant
时间:
2011-4-27 12:39
标题:
加拿大实行的是放弃治疗,临终关怀
个人支持安乐死,但在加拿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是一条去年的新闻:
中新社多伦多2010年4月22日电 加拿大议会众议院21日以228票对59票的绝对优势否决了允许安乐死的议案。
这一安乐死议案是由魁北克党团议员弗朗欣·拉隆德提出的。拉隆德认为,应该允许无法医治且接近死亡的病人选择安乐死,或者是协助性自杀来结束疼痛和痛苦。
据知,拉隆德本人身患癌症。
大多数议员认为,打开允许安乐死的大门将导致许多严重残疾人和接近死亡病人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被结束生命。
四肢瘫痪的国务部长傅磊才投了弃权票,他原则上支持允许个人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但认为拉隆德的法案尚有很大不足。
目前加拿大刑法明确禁止协助自杀行为,最高刑期可达14年。
过去20年来,加拿大不断有人挑战这项法令,希望促成政府修法。最有名案例,应属90年代初,42岁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女子罗瑞葛丝经诊断罹患渐冻症后,为争取在医师协助下安乐死,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罗瑞葛丝于1994年借一匿名医师之助自尽身亡,她生前名言“这究竟是谁的身体?”至今在安乐死和生命权利辩论中,仍屡屡被提起。
作者:
bluesea
时间:
2011-4-27 14:38
一个人应该是有生存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应该允许放弃。现时社会中当一个人行动可以自主时,这个放弃的权利确实是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一旦这个人的生活不能再恢复自理时,这个权利却被永久地剥夺了,这时候的人我认为是最没有尊严的。但很多反对安乐死的人给出的理由却恰恰相反,声称这种剥夺是‘维护一个人的尊严"。我本人无论如何不能认同这样的逻辑。一个人的“生存”在这时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身不由己,谈何尊严。
作者:
lloydli
时间:
2011-4-27 15:08
个人同意安乐死,但也觉得立法会带了更多负面的东西,感情和法律毕竟是两回事儿。
另一方面在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听说过一种重症人员救护准则一类的东西,大概意思是说如果很难救治或需要很多资源才能救治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病患,本身就含有任其死亡的成分了,如果允许安乐死,会是什么结果呢,医生有可能心安理得的不管这些病人了,尤其在北美这样的法治国家,如果立法,就没有道德可讲了。
作者:
GUOYANG
时间:
2011-4-27 15:24
安乐死就是谋杀
作者:
MrGrant
时间:
2011-4-27 15:24
标题:
这里介绍的很全面
http://www.hudong.com/wiki/%E5%AE%89%E4%B9%90%E6%AD%BB
其中提到加拿大的拉蒂默Robert Latime, 不忍残障女儿受苦﹐在1993年下手﹐用一氧化碳毒死她. 法庭裁定他二级谋杀罪名成立﹐判他终身监禁. 他现在在维多利亚,仍坚持自己的做法.
http://www.globalnews.ca/health/ ... /4309567/story.html
作者:
bluesea
时间:
2011-4-27 21:15
我认为安乐死的可执行先决条件应该是一个成年人的主观愿望,离开了这个条件,应该另当别论。Robert Latime的女儿当年只有12岁,是身体和思维均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她的死应该是实现了Robert Latime的愿望而非她自己,如果我是陪审团也会判他有罪。
作者:
bluesea
时间:
2011-4-29 00:40
可称为各抒己见。
发贴的和跟贴的想必都是不怕死的。但话题实在有点儿太严肃,咱还是去看Royal wedding 吧。
作者:
Alice19820712
时间:
2011-4-29 05:28
死都不怕了,还怕死时的痛苦吗?
作者:
漫步
时间:
2011-4-29 06:16
起码安乐死能不知道痛苦,今天上海又有一对人跳进地铁了,这样血肉模糊的痛苦死法,太不明智了
作者:
bluesea
时间:
2011-4-29 10:54
引用:
原帖由
Alice19820712
于 2011-4-29 04:28 发表
死都不怕了,还怕死时的痛苦吗?
这个痛苦的过程必将伴随着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而那个终极目标显然不是人们愿意经历千辛万苦去追求的。
如果已知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却一定要坚持这种方式(假如可选择的话) ,那我认为这种选择也是不明智的。
作者:
Happysunday
时间:
2011-4-29 12:16
同意樓上
作者:
bluesea
时间:
2011-4-30 20:53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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