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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政: 事态严峻 “受抚养子女”年龄定义为19岁以下 2014年8月1日 [打印本页]

作者: vicguy    时间: 2014-6-20 20:48     标题: 新政: 事态严峻 “受抚养子女”年龄定义为19岁以下 2014年8月1日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将实施新的 “受抚养子女”年龄,2014年8月1日起生效。

根据现行法规,受抚养子女的年龄为22岁以下,或22岁以上,但于22岁之前就已是全日学生。

新政
新政将受抚养子女的年龄降为19岁以下,并取消了在经济上依赖父母的(19岁以上)全日学生的豁免权。一般,受抚养子女的年龄将在递交移民申请时「锁定」。

特殊情况下,大于19岁的受抚养子女如果在精神或身体上依赖父母照顾,且这种依赖必须自19岁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应延续整个申请过程, 则该子女可以和父母一起申请

这些变化将影响到所有申请,包括工作许可申请,以及联邦技术移民申请,联邦技工移民申请,各类省提名计划及其他永久居留申请。

谁将受影响?
新规定将严重影响那些以前符合标准的待移民子女。移民申请人连同19岁及19岁以上的子女应了解,在2014年8月1日以后,这些超龄子女将不能与其父母一起申请, 他们必须自己独立申请移民加拿大。

如何应对?
如果你的子女将受此新政影响,你应立刻采取行动,在2014年8月1日之前递交移民申请,以免贻误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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