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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见过违法的。没见过如此胆大的 [打印本页]

作者: 布兰登    时间: 2011-2-7 12:59     标题: 见过违法的。没见过如此胆大的

一假借单位 假公章 假法人

2003年10月27日, 省工商局正式行文<<公司变更通知书>>,将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一处变更为湖北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企业公章已收回”,法定代表人由蒋国建更为冯林(见<<公司变更通知书>>)。 这充分说明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一处已更名注销,公章早已收回,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及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书的法律效力。

而事过一年多,即2004年11月12日,省水电一处又奇迹般起死回生,大禹(九洲)公司公然违反合同法,假借水电一处名称,盖上收回作废的公章,冯林冒充水电一处法人(这亦触犯<<刑法>>有关条款)与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公司,相互串通,偷梁换柱,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在这里我们想请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余中平、 谈云波 、冯林给大院一个交待。为什么2000万就把这么大一块地给卖了。这样算我院400多户,每户出5万元就可以买下来,我们每户出10倍的价格也愿意啊!25111个平方啊!武汉最黄金地区的地价每个平方才几百元 !要知道当时房价是 6000元,现在是14000元。


并向武汉市土地管理局武昌分局呈送<<土地转证申请报告>>
而且将水电一处“土地使用证”等重要资料借给海鼎公司负责人刘文办理转让、过户、拆迁等手续(见<<关于原一处土地划拨使用权转让协议有关情况的说明>>)
<<借条>>)。 关于鉴定武珞路228号危房鉴定复函 (336号以前叫228号)
这句看不懂,什么意思大家帮忙理解下。

海鼎公司刘文居然能将这样一个弄虚作假、漏洞百出的土地转让资料,顺利通过区、市两级职能部门的层层审查,而一路“绿灯”办妥转让及拆迁等各种手续。其“攻官”能力之强,手眼通天之高,实在令平民百姓叫绝叹服,不禁让人细想有关职能部门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有无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当官掌权再糊涂也得首先审查协议双方的法人资格吧,这不是自由市场买卖萝卜白菜,这是涉及上亿元国有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别是出让方(水电一处)它是否还存在?能否承担法律效力?怎么能审查批准"死了一年多的人"(原水电一处)又而复生的申请呢?退一步讲, 即使九洲公司继承水电一处债权债务,老子死了,儿子也不能再用死人的名称,印章,出卖家产,这在继承法上也说不通。怎么也得依法办理继承手续,也就是经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后,才能再以九洲公司名称转让土地吧!这是再普通不过的法律常识,难道当官掌权者不懂?岂不怪哉?即使"父债子还"。那也只是水电一处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在前,后被工商局注销,由九洲公司办理变更后继承债权债务而延续履行,这才是常理,怎能颠倒历史,借尸还运魂?
很明显,这是严重违反<<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签土地转让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应坚决废除!难道要打着幡呼叫水电一处鬼魂,为何阴魂不散出卖祖宗土地,现在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已审查批准,要你去认账,承认土地转让合法,你为何不地下有灵,起死回生去签字划押?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二 假职代会决议

2004年11月12日九洲公司以水电一处名义与海鼎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补充协议>>中阐明如甲方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上述两协议,则双方签订的上述两协议自动失效。”(见<<土地转让补充协议>>).

这里特别强调土地转让协议是有严格附加条款制约的,即职代会决议是否通过。
可是九洲公司在2004年12月28日<<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一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却谎称“经表决,会议决议同意上述两项转让协议”(见<<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一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这真是弥天大谎,水电一处早已注销不存在,怎能开什么职代会并形成决议,而且还盖上省工商局早已收回作废的行政代替工会专用章.
在我职工,住户彻底揭露、坚决抵制下,大禹(九洲)公司在确凿事实面前,理屈词穷,不得不承认所谓职代会决议“并不是客观事实,是虚假的,无效的”。 并于2007年8月2日向海鼎公司致函说明三份土地转让协议“是在当时有利于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而签订的,并未经过我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2007年4月10日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就上述三协议进行表决,均未通过。”“请贵公司暂停与上述三协议有关工作。”(见<<关于土地转让协议的函>>
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重新组织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职代会就通过不了吧(这可是自己交的材料上说的白纸黑字)
见<<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为造假做了多少工作看看这都是他们自己递交的资料


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终于承认做假了!

谢天谢地,大禹(九洲)公司终于知错认错。亡羊补牢,善莫大焉。但又事过一年多,即2008年8月28日,海鼎公司一纸诉状,将九洲公司告到武汉市仲裁委员会,可笑的是
市仲裁委不首先审查澄清假借单位、假公章、假法人、假职代会决议等一连串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的客观事实,而是抓住了九洲公司提供的假职代会决议,与海鼎公司相互配合,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通扔在脑后.玩弄权术与文字游戏,以讹化讹,
将上述“四假”合法化,判九洲公司败诉,并承担八万元仲裁费。多吉利的数字,要想发不离八,到底谁发了?大家自然心知肚明(见<<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能和一个不存在的单位签订合同吗?
能依据一个假的职代会吗?
按照这份仲裁,使用假公章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合法的!

违法的合同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竟裁决合同有效!拿我们大院职工和住房的合法权益当替死鬼!
市仲裁委以假充真,以讹化讹。而武昌区法院执行局召开听证会上、执行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对我维权工作组代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详细阐名这起土地转让事件完全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种种客观事实,讳莫如深,避而不答,只一味强调武昌区法院的职责是对生效的法律文件进行执行 (见执行书、公告)


<<执行通知书>> 要强制执行啊 !
你们这样以讹化讹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吗?请问按照你们的司法逻辑,文化大革命中无数冤假错案怎么得以平反昭雪,大批党的优秀干部怎能得以解放,又怎能有今天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期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对照大禹(九洲)公司与海鼎公司签订土地转让的全过程,与此何其相似乃尔:不仅所签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而且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绝不能嫁祸与人,拿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即我大院职工和住户的合法权益)当替死鬼和冤大头,成为你们出卖祖宗土地捞钱的殉葬品!

更为奇怪的是所签土地转让协议,清晰阐明是336号整个大院25111.53平方米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并未单列清退公共部分土地及非住宅建筑物。按照<<物权法>>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简言之“房随地走”
前已详述此次土地转让完全是弄虚作假,违规违法,协议无效,还奢谈什么清退转让地上之公共建筑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而我们可敬可爱的司法部门却裁决腾交公共部分土地及建筑物。须知水电一处改制采用的是资产置换方式,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等资产属单位集体和职工共同所有,如何处置应由单位职代会决定,而职代会并未通过转让,请问你们的裁决正确吗?
(见证据 关于原水利水电工程一处土地转让情况的报告>>)





这是上级单位湖水利厅出的(上面明确指出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改制后的单位和职工共同所有)


先搞定了公共建筑。再看私人的怎么折腾
三 假危房率41%
这里不禁要问:你们危房评估的依据是什么?它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权威信又在哪里?!
水电一处大院占地251115.3平方米,车间,办公楼等公共部份均为新建,改建,十四栋住宅除三栋(3层以下)属陈旧危房外,其余均是80年代前后兴建的5-7层砖混结构房,按照<<循环经济法>>绝大多数住房均是"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无论是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实际危房率仅占10%左右,请问41%的危房率从何而来?
两年多来我们一再要求你们拿出公正评估报告,却不敢坦诚向群众公布,这是否期上瞒下忽悠老百姓,这"危房"背后隐藏什么猫腻?
我们住户是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41%危房率到底是李逵还是李鬼?
当我维权工作组人员拍案而起要求陪同区两位官员在大院内转一圈实地勘察时,却不敢面对客观现实而推诿溜之乎也。 可敬可畏的官员“危房改造,政府行为”,这可是你们要大院拆迁的“上方宝剑”呀!因为此,拆迁办就可有恃无恐强行拆迁,开发商就可享受诸多优惠政策,而且用偏远的经济适用房忽悠补偿,从而获得更多利润成为暴发户。
难怪拆迁办的人气势汹汹威胁说:现在拆迁抱着你们脑壳摇,以后就地还建想回来就要抱着我们脑壳摇了!好家伙,摇啊摇,摇到外婆桥,我们这些老朽恐怕都要摇到仙鹤去也。更有甚者,拆迁办人员还蛮横打伤我六名老同志而引发堵马路事件,这就是他们标榜"文明拆迁,友情操作"的最佳体现。所以在把我们摇昏了头之前,请如实告知41%危房率的真伪,也好让我们心悦诚服就范。须知"已所不欲,忽施于人"。

最后,还必须说一说武汉市仲裁的裁决和武昌区法院执行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可是要强制拆迁的"杀手锏"了,关于此我们已用安民告示(第四号)进行批驳,并在区法院执行局听证会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详尽阐明不服判决的理由。

土地一转让我们这就成危房了?
作者: Wicky    时间: 2011-2-7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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